(略)受(略)委托,就五河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场地风险管控项目(地下水阻隔工程)修复效果评估(项目编号:JG2024-Z15-058)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于2024年5月9日15时00分,在五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0楼会议室公开开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将中标候选人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略)
投标报价:(略)
第二中标候选人: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略)
第三中标候选人:(略)
投标报价:(略)
公示时间:(略)
投标单位相关各方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略)提出。
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异议人名称;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异议材料必(略),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法定代(略),否则不予接收。
异议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收:
(一)异议(略)
(二)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无充分有效证据的;
(三)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干扰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以异议为名谋取中标或恶意异议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的,将报请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招标人:(略)
地址:安徽省蚌埠(略)
联系方式:(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址:五河县青年路华芳国际假日花园10号楼102-202号
异议接收联系电话:(略)
2024年5月10日
各潜在投标人:
一、现将各潜在投标人对本“五河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场地风险管控项目(地下水阻隔工程)修复效果评估”招标文件提出的有关疑问,回复如下:
1、根据(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1号公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编制的单位,不得参与同一地块的风险管控、修复项目施工;从事风险管控、修复项目的施工单位,不得参与同一地块的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 从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的单位,不得参与同一地块的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工作。 问题:五河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场地风险管控项目前期的地块风险评估单位是否可以参与五河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场地风险管控项目(地下水阻隔工程)效果评估工作。
回复:不可以, 从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的单位,不得参与同(略)。
2、本次项目主体工程为阻隔墙建设,且仅为一道阻隔墙,非封闭区域,对于效果评估而言,仅存在上游、下游,地下水修(略)目区域,非本次效果评估对象,是否描述有误。
回复:描述无误,具体效果评估范围按招标人要求执行。
3、更新地块模型需根据导则结合五河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场地风险管控项目地下水监测数据开展,本次招标的效果评估仅对五河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场地风险管控项目(地下水阻隔工程)上下游地下水风险管控效果进行判定,更新地块模型是否超出了工作范围。
回复:(略)
4、原招标文件中存在项目编号为JG(略)修改为JG(略)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给各投标单(略),敬请谅解。
(略)
(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