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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编号:****-A | ||||||||||||
二、合同名称:******市羊山新区新申街道G107西侧双回路用电配套电缆管工程顶管及电缆井工程项目 | ||||||||||||
三、项目编号:**** | ||||||||||||
四、项目名称:******市羊山新区新申街道G107西侧双回路用电配套电缆管工程顶管及电缆井工程项目 | ||||||||||||
五、合同主体 | ||||||||||||
1. 采购人(甲方):**** | ||||||||||||
地址:**市金工大道 | ||||||||||||
联系人:翟文娟 | ||||||||||||
联系方式:138****7771 | ||||||||||||
2.供应商(乙方):**** | ||||||||||||
企业规模:小型 | ||||||||||||
地址:**省**市张衡街道**大道与两相路口天富鑫苑1号楼1单元1704室 | ||||||||||||
联系人:张潭 | ||||||||||||
联系方式:136****9908 | ||||||||||||
六、合同主要信息 | ||||||||||||
1、合同金额:****260.07 元 | ||||||||||||
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 ||||||||||||
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3%,质量保证期为项目工程验收合格移交之日起一年(12个月)。质量保证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质量保证期,**的质量保证期为承包人维修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12个月)。 | ||||||||||||
4、合同主要标的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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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4月19日 | ||||||||||||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5月17日 |